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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有效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检、法、司四部门有关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分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管辖、对象范围、法律援助通知与申请的受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特殊规定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突显了六大亮点。

  一是扩大了通知辩护的适用情形。除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外,对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属于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必要通知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等,可通知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进一步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有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平衡,促进司法公正。

  二是建立了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办法》规定公、检、法、司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成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分析全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推进广西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促进司法人权保障方面的职能作用。

  三是明确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的资质。《办法》改进了法律援助通知辩护方式,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情、律师专业特长和执业年限、受援人意愿等因素指派合适的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严格办案律师的选任,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从源头上提高了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

  四是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办法》彰显了对未成年人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各阶段,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知同一名律师办案;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除提供辩护外,还应当协助并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法庭教育工作,对未成年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认罪悔罪等教育,促使其改过自新。

  五是加强了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机制。《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便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和畅通。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并明确具体的联络部门与法律援助工作站一起开展日常的工作和相关事项。此举将更有助于法律援助机构了解和掌握在押人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状况,积极掌握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创新工作方法,为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六是规范了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文书格式。《办法》附带了九个附件,分别是《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法律援助申请书》、《公安局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函》、《公安局通知辩护函》、《人民检察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函》、《人民检察院通知辩护函》、《人民法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函》、《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函》、《人民法院通知代理函》。标准化的文书格式将更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工作效率。